CN / EN

總會章程

發佈時間:2024-05-12 11:23: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總會之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緬甸臺商總會」

(二)英文名稱為:「Myanmar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三)此後在章程所稱「本會」一詞,乃指「緬甸臺商總會」


第二條

本會之辦事處暫時以在任會長之辦公室所在地址,如有需要可以遷移含另行固定會所


第三條:本會之會徽及會徽函義:

(一)本會之會徽:

(二)本會會徽函義:由台灣人民組成的MTCC總會,在同心圓的弧形的線條,散發出愛與包容為宗旨,服務會員及回饋社會。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

(一)服務台商;促進緬甸與台灣工商、金融業之營運與合作。

(二)積極推動會務,以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動,且創造良好工作環境及生活條件,使能安居樂業並與舉辦對社會有益及建設性之活動

(三)協助及促進會議參加對緬甸國家有助益之工商企業活動,鼓勵會員主動參與為社會及公共利益慈善活動之會員活動。

(四)經常舉辦促進身心健康之娛樂、聯誼及運動。

(五)為使本會之業務能力順利運作, 本會可以與會員進行協議後, 訂定會員必須履行或不得觸犯之規則。


第五條:申請入會程序

(一) 有意參加本會者,需依本會所規定之表格,向本會報名及繳納會費。

(二)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手持台灣護照並經過委員會之審查,使得正式生效為本會之正式會員。

(三)經審查通過成為新會員之後,本會必須以書面通知及檢附本會之章程予該新會員, 以便知所遵循, 參加會務。

(四)其不被接受為會員者,本會當立即退回所有繳納之入會費及年會。


第六條: 辭棄會籍

任何會員有意辭棄會籍, 必須以書面通知本會及得到委員會認同後即時生效, 並公佈之惟該放棄會籍之會員,如對本會尚有未完成之工作及義務, 本會會保有對該會員採取法律程序之權利。


第七條:褫奪會籍

任何會員因行為不良、不法或其行為造成對本會之名譽有虧損者, 本會將其褫奪會籍。褫奪會籍須獲得常年會員大會或非常年會員大會以較多數量舉手通過決議之。

倘遇有任何褫奪會籍之提議時, 秘書處須以文書通知該有關會員及其他之會員, 規定本會須先將提議褫奪會籍之文書。 在開會前不少於十四天給有關之會員。 如果有關會議不來參加會議,或是不委託代表前來參加會議,本會將視為該有關之會議已來參加會議, 且接受會員之決議。


第八條:任何有下列情況之會員視為失去會籍

(一)經法庭宣告破產者。

(二)非正當行業者。

(三)依本會章程第七條, 被褫奪會籍或不依本會章程繳納會員年費及特別贊助費者。

(四)經法庭宣判為無行為能力者或依法被宣判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喪失按第六條之會員資格者。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得享有下列之權益

(一)會員得在本會宗旨範圍內, 向本會或委員會提議或建議有關本會事物俾使本會更為進步及發展。

(二)會員得以要求審核本會之業務及財產, 但必須以書面向秘書處或主辦各項事物之委員會委員申請。

(三)參加會員大會,向大會發表意見,及向本會之委員會提出質詢及提案。

(四)成為正式會員後,會員不得轉讓給其他人

(五)唯有正式會員得在大會享有投票權及推選或選舉會長。


第十條:會員之義務

(一)必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大會之決議、委員會之決議,並必須認真與忠誠執行本會之任務。

(二)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並負責保守大會有保密區分之決議及本會執行辦法之秘密, 以避免招致本會之損失。

(三)同心同德,貫徹始終, 共謀促進本會之繁榮及進步。

(四)發揚會員與會員之團結,互助之精神及業務上應有相互支援之理念。

(五)按本會之規定繳納會員年費及特別贊助費。

(六)任何會員更改名稱、姓名、國籍、地址、 行業或法人之代表人, 必須自更改日起七天之內, 以書面向秘書處報備。不得口頭報備,否則一律視為無效。

(七)為了讓會員能即時收到本會任何訊息,本會建立一個LINE和 FACEBOOK 平台。為了維護本會會員的權益,LINE平台只限本會會員使用。本平台不接受任何不雅圖片及語言也不得擅自邀請他人到本平台(如有邀請請跟本會秘書處報備),否者一律視為非會員將其刪除。


                       

第四章: 會費及特別贊助費


                       

第十一條:參加會員之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會員必須繳納入會費; 每屆會員會費有該屆會長及委員會協商訂定之, 經會長確認通過執行。


第十二條:特別贊助費

本會得向會員或其他人士徵募特別贊助費, 此做社會福利愛心捐助活動。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之委員會必須與每屆, 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此項會員大會稱為「常年會員大會」, 除上述常年會員大會外,當屆委員會得應會務之必須,依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舉辦會員大會期限之規定

(一) 本會於每年度結算一百天內,,必須舉行一次常年會員大會。

(二)倘因事實之需要,認為必須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通過, 得以在三十天內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召開會員大會之

秘書處必須在召開會員大會的前五天通知所有會員, 依照會員所登記之地址、電話或是送交會員代表本人,通知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開戶之議程予全體會員。倘屬召開年底常年大會,則必須檢附經監事長所審查之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收入,費用支出表等副本。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出席才得以承認大會成立, 始構成法定議事人數。


第十七條:

本會之會長為法定會議之主席, 倘會長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則以次由副會長順序代理。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表決程序

(一) 唯有會員才有權利投票,每位會員只有一票之權利。

(二) 會員大會對任何提議表決,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

除非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以較多為大會之決議,倘遇人數一樣, 則再投票一次。 若再相同票數,則由主席裁決繼續表決或待一周後再召開會議表決。


第二十條: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始生效力之事項

(一)確認上次會員大會記錄。

(二)確認本年度委員會之報告書。

(三)核准台商總會之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 會員大會或本會任何其他會議,每次開會必須做成書面記錄,並應於下一次開會時提出確認,經確認之會議記錄。


                       

第六章 台商總會之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必須成立推行會務之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會長從第三屆起;兩年一任,得以再連選一屆。


第二十四條:

經由副會長、監事長、多數之認同下, 會長可以從委員會中甄選及委任秘書長一位、副秘書長一位以上, 以便執行本會之經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顧問、委員會如具有下述情況者免除其職務:

(一) 屆滿任期

(二) 脫離會籍

(三) 違反法律, 被判刑者

(四)或向會長請辭者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之議事以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構成會議法定人數。


第二十七條:委員會之決議

以簡單多數為決議,每位委員僅得投一票,如果所投票數相等時,主持會議之主席才行使投票權以為決議。 如果委員會所決議之事務有抵觸法律或本會章程者, 則該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委員會之主席

會長為會議主席、會長缺席或不能執行其他任務則有副會長依序代理。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會議

(一) 規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最少每個月召開一次,但必要時會長或代理之副會長,或由不少過全部委員十分之一人數之要求,得召開臨時執委會議。

(二)委員會可決議各項常態非常態性活動舉

(三)根據需要訂定會員費,及各項活動分攤費用標準


第三十條: 委員會之權利及義務

(一)依照本會之章程,執行管理本會之業務及財政。

(二)編制本會之預算及資產負債表,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提議新年度之工作計劃,及報告上年度之各項會務。

(四)執行會員大會所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之成果。

(五)籌措資金及設立基金,以推動本會之會務。

(六)研究發展其他屬於本會範圍內之事務,以確保本會會務之順利完成。


第三十一條:本會中重要職位之權利及義務


第三十一之一:會長:

(一)依照法律是本會之負責人。

(二)負責督導管理本會,依照章程及本會行政規定執行會務是本會對外聯繫實物之代表, 也是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之主席。

(三)會長得提議及委任秘書長一位, 副秘書長一位以上、財務長一位以便執行本會之會務, 其獲委任之人士得經委員會追認通過。


第三十一之二:副會長:

為會長之代理人, 協助會長處理其職權及任務內之一切事務, 於會長不知或是不能執行職務時, 代理會長之職務, 有會長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之三:監事長:

(一)依照本會之宗旨及監事會之決議, 進行檢核及檢查。 所執行之會務,此包括召開監事會之工作,有會長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依照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而執行任務。

(三)監事長由權利代會員對會務進行查核等工作。


第三十一之四:財務長:

負責管理本會之財務收支、會計賬務、報告台商總會之資產及財務檔案及監事會 、 委員會所交付之任務,有會長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 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委員會:

本會應設置委員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其他成員包括監事長、副會長、執行長,委員由會長提名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委員會會議:

為有效監督本會之會務, 會長應每兩個月適時召開委員會議。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之職責及任務

(一)依據委員會之議題,行使表決權,交付執行。

(二)依據委員會決議而督促各項會員活動。


                       

第八章: 顧問團


                       

第三十五條: 顧問團

本會為維護會務之求續發展,確保本會之優良文化傳承,特設置顧問團,由會長聘任會員中賢達人士,熱心公益及會員擔任之,不需由會員大會認可。


                       

第九章: 本會之財政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及年終日期

於緬甸會計結算日計算,規定每年四月份為最後一日為本會會計年度終止日期。


第三十七條: 計算賬務及資產負債表

規定委員會必須在會計年度終止日,結賬及造具資產負債表,並於隔年一月底以前公佈會員大


第三十八條:

保存賬簿及財務文件: 由財務長負責督導保管。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財務:

本會對財務收支,必須經由會長簽署及監事長備查、具法定效力。


                       

第十章: 修改章程, 解散台商總會之辦法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訂及註銷

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決議定之。 其決議效力必須有全部出席會議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四十一條: 解散本會

本會或可因下列之事故而解散之: 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出席會員大會、且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數通過始得解散本會之決議。

緬甸台商總會歡迎您的加入!

以愛心活動為原則「讓緬甸人民瞭解臺灣企業,讓臺灣企業瞭解緬甸相關投資政策」為目的組織機構。